供應鏈管理

人權維護

「中鋼公司供應商行爲準則」對人權的要求包括供應商應確保製造的產品中所使用的礦產並無直接或間接資助暴力、侵犯人權或犯罪的個人或團體;勞工人權、自由就業、禁用童工、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最大限度、人道待遇與反歧視等。

此外,各廠(處)亦每2~3個月安排與單位內同仁進行溝通座談會,並邀工會代表一同與會,會議討論事項亦納入追蹤。

供應商應確保製造的產品中所使用的礦產並無直接或間接資助暴力、侵犯人權或犯罪的個人或團體。

本公司希望供應商維護員工的人權,並給予員工應有的尊重、尊嚴及平等對待,包括所有臨時工、外籍勞工、實習生、約聘、正式員工和任何其他類型的員工。

禁止使用強迫、擔保(包括抵債)或藉由契約束縛的勞工、非自願性或剝削性監獄勞工、奴役或販賣人口,所有工作均為自願性。如依據合約於事前提出合理通知,勞工擁有自由離職權利。

本公司希望其供應商不在任何製造過程中僱用童工。「童工」係指年齡在15歲到16歲之間的兒童、 或未達強迫教育年齡、或該國家/地區最低就業年齡的勞工(三項中取其指定年齡最大的一項)。供應商應遵守所在地之所有就業法令。未滿18歲的勞工(青年勞工)不得從事可能會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

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最大限度。

本公司希望其供應商以法定貨幣定期(間隔時間不超過一個月)、全額、直接向有關員工支付薪資。供應商應保留這種支付的適當記錄。僅允許在適用法律、條例或集體協議規定的條件下和範圍內從薪資中扣除款項,供應商在每次支付時會向有關員工說明此類扣款的情況。

本公司希望其供應商禁止任何苛刻和非人道地對待員工,包括任何形式的性騷擾、性侵犯、 體罰、精神或身體壓逼、霸凌、公開羞辱或是口頭辱罵;也不得威脅將進行此類行為 。

本公司希望供應商承諾員工免受騷擾及非法歧視。供應商禁止因人種、膚色、年齡、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及表現、種族或民族、殘疾、懷孕、信仰、政治立場、團體背景、退伍軍人身分、受保護的基因資料或婚姻狀況等在招聘及實際工作中歧視員工。

配合當地法律規定,本公司希望供應商尊重所有員工組織和參與他們所選擇的工會、集體談判和參加和平集會的權利,同時也應尊重員工迴避這類活動的權利。員工能公開地就工作條件和管理方法與管理階層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