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導引公司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防止違法脫序之行為,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特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包括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各部門副總經理、總經理特別助理、助理副總經理、各單位一級主管及支薪顧問、高級專業工程師、高級專業管理師、高級研究員。 |
第二章 道德行為準則
第三條 誠實及道德之行為:
第四條 防止利益衝突:
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應以客觀及有效率之方式處理業務,避免利用其在公司擔任之職務,而使下列人員或企業獲致不當利益:
一、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
二、前款人員直接或間接享有相當財務上利益之企業。
三、自身兼任董事長、執行業務董事或高階經理人之企業。
公司應特別注意與前項所列人員或企業之資金貸與、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或為其提供保證之情事。
第五條 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有責任維護及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並應避免下列行為:
一、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利自己或他人之機會。
二、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自己或他人之私利。
三、與公司競爭。
第六條 保守營業機密:
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對於公司本身或其進(銷)貨客戶之未公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第七條 從事公平之交易:
公司係以卓越之經營、優良之產品與服務致力於市場競爭,不以使用非法或不道德之手段獲得成效。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從業人員,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第八條 公司資產之保護及正當使用:
公司之資產應受保護並僅得基於公司之合法商業目的善加使用。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業務上,避免因偷竊、疏忽或浪費等作為而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第九條 遵循法令規章
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應遵守並宣導證券交易法及其他規範公司活動之法令規章,不得故意違反任何法令,或有意圖誤導、操縱、或不公正地取得進(銷)貨客戶利益之行為,及對公司產品或服務為不實之陳述。
第十條 遵守防止內線交易相關法令:
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應遵守防止內線交易相關法令,及關於股票交易暨營業秘密資訊處理之其他證券法令,如掌握重要未公開資訊時,不得從事相關證券交易。內線交易既非法亦不道德,公司將堅決介入處理。
第十一條 鼓勵陳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從業人員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監察人、主任稽核或其他適當人員陳報。公司應盡全力保密陳報者之身分並保護其安全,使陳報者免於遭受報復及威脅。
第十條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防止內線交易相關法令,及關於股票交易暨營業秘密資訊處理之其他證券法令,如掌握重要未公開資訊時,不得從事相關證券交易。
第十一條 董事會所列議案如涉有董事本身或第五條、第六條所定利害關係致損及本公司利益之虞時,董事即應自行迴避,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豁免適用之程序:
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如欲豁免第四條之適用時,應向董事會充分揭露第四條所列人員或企業與各該法律行為之利害關係,及對公司並無不利益且符合營業常規之理由,並應經董事會決議許可。
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如欲豁免第五條之適用時,應向董事會說明該機會、資訊或與公司競爭之具體內容,及與公司利益並無衝突或對公司利益並無影響之理由,並應經董事會決議許可。
董事會決議通過前二項豁免適用後,公司應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允許豁免人員之職稱、姓名、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
第十三條 懲戒措施:
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如有違反本準則情事者,除情節重大者應提報董事會外,逕依人事管理制度第四編第二章所定獎懲規定,予以懲戒。
前項受懲戒人員如認公司處置不當,致其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得依人事管理制度第七編第四章所定申訴處理規定,循行政系統提出申訴,以資救濟。
第十四條 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所應遵循之道德行為規範,除依本準則規定外,適用本公司其他規章之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本準則應於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網站揭露,修正時同。
第十六條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各監察人及提股東會報告,修正時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