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董事、監察人誠實及道德之行為,健全公司治理,特訂定本準則。 |
第二章 道德行為準則
第二條 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保障股東權益。
二、強化董事會職權。
三、發揮監察人功能。
四、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五、提昇資訊透明度。
第三條 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應以追求本公司整體利益為目標,不得為特定人或特定團體之利益而損及本公司之權益,並應於執行職務時,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第四條 董事、監察人行使職權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注重誠信、公平原則,秉持高度之自律並遵守法令、本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
第五條 董事、監察人應為全體股東之利益,忠實執行職務。如遇自身之利益與本公司之利益有所衝突時,應以本公司之利益為優先,並避免利用其董事、監察人之職權,而使下列人員或企業獲致不當利益:
一、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
二、前款人員直接或間接享有相當財務上利益之企業。
三、自身兼任董事長、執行業務董事或高階經理人之企業。
公司應特別注意與前項所列人員或企業之資金貸與、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或為其提供保證之情事。
第六條 董事、監察人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與本公司業務有關之採購、供應、合作、策略聯盟、合併收購或其他商業機會或可得獲利之機會,應優先提供給本公司以維護本公司之利益,且不得藉此為本人或第三人圖私利。
第七條 董事若從事與本公司競業之行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事先向股東會報告並取得許可。
監察人若從事與本公司競業之行為,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並準用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之特別決議方式。
第八條 董事、監察人對於公司機密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保密義務,且不得利用該機密資訊為本人或第三人圖私利。
第九條 董事、監察人應確保股東權益,並應尊重往來銀行、債權人、從業人員、消費者、供應商、從屬公司及社區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第十條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防止內線交易相關法令,及關於股票交易暨營業秘密資訊處理之其他證券法令,如掌握重要未公開資訊時,不得從事相關證券交易。
第十一條 董事會所列議案如涉有董事本身或第五條、第六條所定利害關係致損及本公司利益之虞時,董事即應自行迴避,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法人股東董事或監察人所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應遵循本準則。
本準則之規定,於法人股東代表董事或監察人所代表之法人股東,準用之。
第十三條 董事、監察人如欲豁免第五條之適用時,應向董事會充分揭露第五條所列人員或企業與各該法律行為之利害關係,及對公司並無不利益且符合營業常規之理由,並應經董事會決議許可。但如屬於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規範之董事與公司間法律行為,並應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董事、監察人如欲豁免第六條之適用時,應向董事會說明該機會之具體內容,及與公司利益並無衝突或對公司利益並無影響之理由,並應經董事會決議許可。
董事會決議通過前二項豁免適用後,公司應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允許豁免人員之職稱、姓名、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
第十四條 本準則應於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網站揭露,修正時同。
第十五條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各監察人及提股東會報告,修正時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