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导引公司一级主管以上人员之行为符合道德标准,防止违法脱序之行为,并使公司之利害关系人更加了解公司道德标准,特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一级主管以上人员,包括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各部门副总经理、总经理特别助理、助理副总经理、各单位一级主管及支薪顾问、高级专业工程师、高级专业管理师、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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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道德行为准则
第三条 诚实及道德之行为:
第四条 防止利益冲突:
一级主管以上人员应以客观及有效率之方式处理业务,避免利用其在公司担任之职务,而使下列人员或企业获致不当利益:
一、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三亲等以内之亲属。
二、前款人员直接或间接享有相当财务上利益之企业。
三、自身兼任董事长、执行业务董事或高阶经理人之企业。
公司应特别注意与前项所列人员或企业之资金贷与、重大资产交易、进(销)货往来或为其提供保证之情事。
第五条 避免图私利之机会:
当公司有获利机会时,一级主管以上人员有责任维护及增加公司所能获取之正当合法利益,并应避免下列行为:
一、透过使用公司财产、信息或藉由职务之便而有图利自己或他人之机会。
二、透过使用公司财产、信息或藉由职务之便以获取自己或他人之私利。
三、与公司竞争。
第六条 保守营业机密:
一级主管以上人员对于公司本身或其进(销)货客户之未公开信息,除经授权或法律规定公开外,应负保密义务。应保密的信息包括所有可能被竞争对手利用,或泄漏之后对公司或客户有损害之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 从事公平之交易:
公司系以卓越之经营、优良之产品与服务致力于市场竞争,不以使用非法或不道德之手段获得成效。一级主管以上人员应公平对待公司进(销)货客户、竞争对手及从业人员,不得透过操纵、隐匿、滥用其基于职务所获悉之信息、对重要事项做不实陈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获取不当利益。
第八条 公司资产之保护及正当使用:
公司之资产应受保护并仅得基于公司之合法商业目的善加使用。一级主管以上人员均有责任保护公司资产,并确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于业务上,避免因偷窃、疏忽或浪费等作为而直接影响到公司之获利能力。
第九条 遵循法令规章
一级主管以上人员应遵守并倡导证券交易法及其他规范公司活动之法令规章,不得故意违反任何法令,或有意图误导、操纵、或不公正地取得进(销)货客户利益之行为,及对公司产品或服务为不实之陈述。
第十条 遵守防止内线交易相关法令:
一级主管以上人员应遵守防止内线交易相关法令,及关于股票交易暨营业秘密信息处理之其他证券法令,如掌握重要未公开信息时,不得从事相关证券交易。内线交易既非法亦不道德,公司将坚决介入处理。
第十一条 鼓励陈报任何非法或违反道德行为准则之行为:
公司内部应加强倡导道德观念,并鼓励从业人员于怀疑或发现有违反法令规章或道德行为准则之行为时,向监察人、主任稽核或其他适当人员陈报。公司应尽全力保密陈报者之身分并保护其安全,使陈报者免于遭受报复及威胁。
第十条 董事、监察人应遵守防止内线交易相关法令,及关于股票交易暨营业秘密信息处理之其他证券法令,如掌握重要未公开信息时,不得从事相关证券交易。
第十一条 董事会所列议案如涉有董事本身或第五条、第六条所定利害关系致损及本公司利益之虞时,董事即应自行回避,不得加入表决,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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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豁免适用之程序:
一级主管以上人员如欲豁免第四条之适用时,应向董事会充分揭露第四条所列人员或企业与各该法律行为之利害关系,及对公司并无不利益且符合营业常规之理由,并应经董事会决议许可。
一级主管以上人员如欲豁免第五条之适用时,应向董事会说明该机会、信息或与公司竞争之具体内容,及与公司利益并无冲突或对公司利益并无影响之理由,并应经董事会决议许可。
董事会决议通过前二项豁免适用后,公司应实时于公开信息观测站揭露允许豁免人员之职称、姓名、董事会通过豁免之日期、豁免适用之期间、豁免适用之原因及豁免适用之准则等信息。
第十三条 惩戒措施:
一级主管以上人员如有违反本准则情事者,除情节重大者应提报董事会外,径依人事管理制度第四编第二章所定奖惩规定,予以惩戒。
前项受惩戒人员如认公司处置不当,致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得依人事管理制度第七编第四章所定申诉处理规定,循行政系统提出申诉,以资救济。
第十四条 一级主管以上人员所应遵循之道德行为规范,除依本准则规定外,适用本公司其他规章之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准则应于年报、公开说明书及公开信息网站揭露,修正时同。
第十六条 本准则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并送各监察人及提股东会报告,修正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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