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尋求完善稅務風險管理,致力於資訊透明化、法規遵循,且支持政府推動之租稅優惠政策,促進在地經濟發展、產業創新之政策願景,制定中鋼整體稅務政策。
111及112年中鋼集團兩年度平均有效稅率及平均現金稅率差異需考量應計所得稅及實際繳納所得稅的時間性差異影響,以下就中鋼集團的所得稅繳納情形作相關說明。
112年中鋼集團多數營收及繳納所得稅皆位於台灣,皆為89%,平均有效稅率和平均現金稅率分別為22.70%和63.44%,其中平均有效稅率略高於台灣法定稅率20%,平均現金稅率則高於台灣法定稅率,係因111年稅前淨利較高,致112年繳納屬於111年度之所得稅金額較高。
112年中鋼集團的平均有效稅率和平均現金稅率較CSA Handbook發布之”材料”產業平均有效稅率和平均現金稅率高,主係因繳納稅款的時間性差異,中鋼集團因鋼鐵市場景氣循環因素致112年營運持續下降,112年繳納之111年度所得稅金額較高。
中鋼及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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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111 | 112 | 兩年度平均 |
年度稅前淨利 | 232.59 | 45.90 | |
所得稅費用 | 52.64 | 10.59 | |
有效稅率 | 22.63% | 23.07% | 22.70% |
所得稅繳納金額 | 134.92 | 41.76 | |
現金稅率 | 58.01% | 90.98% | 63.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