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及113年中鋼集團兩年度平均有效稅率及平均現金稅率兩者有較大差異;主係認列應計所得稅及實際繳納所得稅的時間性差異影響,以下就中鋼集團的所得稅繳納情形作相關說明。
113年中鋼集團多數營收及繳納所得稅皆位於台灣,比例為88%及83%,故集團的有效稅率及現金稅率主要會受台灣的法定稅率及繳納時程規定影響;平均有效稅率與平均現金稅率分別為19.21%和71.20%,其中平均有效稅率略低於台灣法定稅率20%,主係在113年稅務申報時有投資損失已實現,致114年繳納屬於113年度之所得稅金額較低;平均現金稅率則遠高於台灣法定稅率。
113年中鋼集團的平均有效稅率及平均現金稅率較CSA Handbook發布之”材料”產業平均有效稅率和平均現金稅率高,另外有效稅率與現金稅率之差距主係受繳納稅款的時間性差異影響。
中鋼及其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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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112 | 113 | 兩年度平均 |
年度稅前淨利 | 45.90 | 45.78 | |
所得稅費用 | 10.59 | 7.02 | |
有效稅率 | 23.07% | 15.33% | 19.21% |
所得稅繳納金額 | 41.76 | 23.52 | |
現金稅率 | 90.98% | 51.38% | 7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