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检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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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维护本公司信誉,保障财产安全,防止贪污、贿赂、舞弊、窃盗、侵占或其他不道德及不诚信的行为,而损及股东、员工及合作伙伴等权益,依据「一级主管以上人员道德行为准则」、「利益衡突回避要点」、「从业人员工作规则」及「中钢集团公司从业人员伦理规范」、「诚信经营守则」、「诚信经营作业程序及行为指南」、「反贪腐、反贿赂政策」规定,订定本公司检举管道及处理流程,以优化公司治理,并确保检举人及相关人之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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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及对象
若发现本公司之董事、经理人、员工、受任人等相关人员有违反列于第1条所列之本公司规范或违反反贿赂相关法令之情形时,任何人均得提出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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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原则
- 检举人举发不法情事,应循正当途径,检举人得选择具名检举或匿名检举方式为之,惟选择以匿名检举者,须叙明及检附具体事证,并提供有效联络方式,不得以诽谤、陷害他人或意图使他人受惩戒为目的,故意揑造事实进行举报。
- 冒名检举或未叙明及检附具体事证者,得不予受理。冒名检举者经确认身分后,将视具体情节追究民、刑事责任,如属本公司员工,将另依本公司人事规定提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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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
- 本制度由稽核室负责制定,主任稽核审查,董事长核定。
- 独立董事:监督审查检举制度运作情形。
- 董事长:
- 分配充足与合适的资源使检举制度有效运作。
- 确保没有人员会因为本于善意,对违反或疑似违反规定之活动进行检举,或因拒绝进行或收受贪腐贿赂,甚至因此影响公司业务时,受到报复、歧视、或惩戒。
- 审查检举案件调查结果。
- 稽核室:
负责受理有关第2条适用范围及依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手册」应受理案件之调查;非属稽核室受理范围者,移由本公司其他权责单位办理。 -
被检举人所属单位部门主管
- 配合、督导单位人员配合或协助调查单位进行调查。
- 于检举案件调查完结后,配合执行必要之管理或导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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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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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电话:07-8021111分机2191(小港厂区);07-3371111分机22191(总部大楼)或07-3371296。
(以电话检举者,将采自动录音方式进行) - 检举信箱:高雄邮政47-13信箱。
- 检举网址:中钢公司检举系统(https://www.csc.com.tw/csc/cg/ia_p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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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电话:07-8021111分机2191(小港厂区);07-3371111分机22191(总部大楼)或07-337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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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案件处理原则
- 稽核室接获检举案件后,由主任稽核指派专人或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得洽请相关单位配合调查相关事证。
-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的直系或旁系血亲、三等亲之姻亲,或与被检举人存有利害关系,或存有可能影响案件处理之其他关系者,不得担任调查小组成员。
- 调查案件应秉持公正、客观态度,给予被检举人或相关人员陈述意见之机会。
- 稽核室经审慎查证后,由调查人员记录检举案件,从受理、调查过程和结果报告等相关数据,如原始检举数据正本、书面文件、录音文件以及其他形式等资料,全程以密件方式处理,并归档备查。
- 检举案件如经调查属实者,得依案情转请相关权责单位要求被检举人停止相关行为,并依公司规定予以惩处或检讨改善措施,以杜绝相同行为再次发生。
- 稽核室应将调查结果以适切方式通知有载明联络方式之检举人,但涉及匿名或冒名检举者,不在此限。
- 处理检举案件时应保障检举人及利害关系人之身份信息,并避免因检举行为,造成检举人及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
- 相关检举案件调查处理细部流程,应依本公司「检举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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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保密及奖惩
- 本公司处理检举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将依法对检举人及利害关系人之个人资料及隐私采取适当保护措施,避免因检举行为,造成检举人及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
- 检举之当事人、检举人及负责处理案件之相关人员均不得对外公开,负有保密之责,以免检举人遭到不公平对待、报复或威胁,违者依本公司奬惩规定办理。
- 检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有接受查询、忠实答复及提供有关资料之义务。
- 本公司相关人员均不得对检举人做任何形式之报复、歧视、或惩戒,违者依本公司奬惩规定办理。
- 对于受理检举、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等,均应留存书面文件或电子文件,并保存五年,并善尽保管保密责任,若于保存期限未届满前,发生与检举内容相关之诉讼时,相关资料应续予保存至诉讼终结止。
- 如有冒名、诬陷、欺瞒、侮辱他人或蓄意扰乱者,公司将依相关规章予以惩处。
- 检举事件经查证属实且其贡献及所产生之经济效益重大者,将依人事奬惩规定给予检举人适当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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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宣导
本公司应定期针对本公司员工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倡导本公司之举报管道,并应将检举制度公告于本公司官方网站,使其充分了解相关制度规范及违反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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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及改善
检举案件经本公司调查后,确有违反法令或本公司规定者,如涉及制度性缺失或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得由本公司稽核室协同相关单位检讨内部规定或作业程序。
若该检举案件涉及违反反贿赂相关政策者,则事件发生之权责单位应将检讨结果及预防矫正措施交由反贿赂管理系统执行秘书汇整提报至本公司反贿赂管理系统之管理审查会。 -
施行
本制度经董事长核定后实施;续提最近一次反贿赂管理审查会核备。修正时亦同。本制度下「检举案件调查处理程序」,授权稽核室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