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鋼之股利政策為何?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完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次按票面額百分之十四分派特別股股息,並至多按票面額百分之十四分派普通股紅利;如尚有可分派之盈餘,按各特別股及普通股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再分派紅利。但必要時,得經股東會決議,於分派特別股股息後,先酌提特別盈餘公積或酌予保留盈餘。如某一年度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時,上述應優先分派而未分派之特別股股息,應累積於以後年度有盈餘時,儘先補足之。

本公司企業生命期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前項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分配現金不低於百分之七十五,分配股票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但為因應公司發展及營運資金之需求時,得酌予調降現金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