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之股利政策为何?

本公司年度决算如有盈余,于完纳税捐、弥补亏损及提列法定盈余公积后,依法令规定提列或回转特别盈余公积,次按票面额百分之十四分派特别股股息,并至多按票面额百分之十四分派普通股红利;如尚有可分派之盈余,按各特别股及普通股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再分派红利。但必要时,得经股东会决议,于分派特别股股息后,先酌提特别盈余公积或酌予保留盈余。如某一年度无盈余,或盈余不足分派特别股股息时,上述应优先分派而未分派之特别股股息,应累积于以后年度有盈余时,尽先补足之。

本公司企业生命期正值稳定成长阶段,前项股息及红利之分派,以分配现金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分配股票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五为原则,但为因应公司发展及营运资金之需求时,得酌予调降现金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