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人员职责

1. 稽核人员根据董事会决议通过之年度稽核计划,从事稽核工作,并逐案撰写报告,详述稽核结果及建议事项。

2. 稽核人员从事工作时,应受命于主任稽核,遇有疑问,于获得解释及彻底了解后,提出处理意见。

3. 主任稽核指派稽核人员工作时,应说明工作项目,包括范围、注意要点、选样标准,并予适当之监督。

4. 稽核人员承办稽核案件,以完成以下任务为目的:

协助经营者达成经营目标,并防范不当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

-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且完备

- 寻找偏离目标的现象

- 寻找可能造成损失的行为

- 提出适当的报告与建议

- 追踪改善情形

 

5. 为达成上述任务,稽核人员于从事稽核工作时,应落实下列事项:

(1) 彻底了解稽核事项之管理控制流程及计算机系统作业流程。

(2) 各项资产均属实际存在,除帐册所列外,有无其他资产。

(3) 各项负债均属实际存在,除帐册所列外,有无其他负债。

(4) 各项收支及成本与当期预算比较,如有超支,应查明原因。入帐基础、分类标准、计算结转数字,是否悉照会计制度及成本制度办理。

(5) 帐册所列数字,均应有合法之根据,无明确规定者,是否依一般公认原则或惯例处理

(6) 就经营绩效、计划实施成效、营业趋势、成本比较、预算执行、财务状况等予以评估。

(7) 稽核人员应充份了解有关现行法令、条例,并熟谙公司现行内部控制各种制度、规章、手册,尚应透彻了解被检查单位之单行办法及特殊情况。

(8) 稽核人员应事前熟知被检查单位历史、重要数据,及以往稽核报告内容。

(9) 稽核人员应明了被检查单位前次稽核人员所定查核范围、运用之方法及待追踪事项。

(10) 稽核人员对于查核结果,应予合理之判断。此项判断应有可靠之理论及原则根据,必须以核对、盘点(存)、观察、询问、函证等方法,获得足够而适切之证明,俾对报告表达意见。

(11) 稽核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所提供之数据、业务纪录,是否正确合于规定,经查核认可后采纳之。

(12) 稽核人员查核时,对已稽核之凭证,其具有继续性之资料,应予签认,并说明其审阅情形,以利将来稽核人员查核时之参考。

(13) 稽核人员查核时发现问题,在现行内部控制制度中,无明确规定可资辨认者,应洽由有关单位解释后决定之。

 

6. 稽核人员从事工作时,如发现从业人员有不当情事,除与其直属主管连系外,并即向董事长报告,不得直接处理。

7. 稽核人员从事工作时,得调阅一切档案,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匿,但高度机密性之档案,应先陈请董事长核准后始得调阅。如被检查单位经办人员拒绝提供或采不合作态度时,得商请被检查单位直属主管予以纠正,必要时得层陈核办。

8. 内部稽核报告揭露之受查单位作业缺失,除不符规定得立即改善外,未经董事长批示后,不得径行办理。

9. 稽核人员如发现重大违规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损害之虞时,应立即作成报告陈核,并通知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