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業務執行重點

本公司除設置「公司治理主管」督導公司治理事務外,亦依據法務處、秘書處及財務處之權責負責以下公司治理相關業務之執行:

1.董事會議程於7日前通知董事,召集會議並提供會議資料,議題如需利益廻避予以事前提醒,並於會後20天內完成董事會議事錄。

2.安排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簽證會計師、或內部其他單位之溝通會議,以利獨立董事執行業務。

3.提供新當選之董事「宣導手冊」等資料,以協助董事就任及遵循法令;另每年辦理6小時「到府授課」進修課程,協助董事完成年度進修課程。

4.配合公司治理相關之法令修訂,修正本公司治理相關之內部規章,並提報董事會決議。

5.依法辦理股東會日期事前登記、法定期限內製作開會通知、議事手冊、議事錄並辦理修訂章程或董事改選等變更登記事務。 

6.依本公司訂定之「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每年對董事會及功能性委員會進行績效評核,且至少三年一次由外部執行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