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人員職責

1. 稽核人員根據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年度稽核計畫,從事稽核工作,並逐案撰寫報告,詳述稽核結果及建議事項。

2. 稽核人員從事工作時,應受命於主任稽核,遇有疑問,於獲得解釋及徹底了解後,提出處理意見。

3. 主任稽核指派稽核人員工作時,應說明工作項目,包括範圍、注意要點、選樣標準,並予適當之監督。

4. 稽核人員承辦稽核案件,以完成以下任務為目的:

協助經營者達成經營目標,並防範不當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

- 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且完備

- 尋找偏離目標的現象

- 尋找可能造成損失的行為

- 提出適當的報告與建議

- 追蹤改善情形

 

5. 為達成上述任務,稽核人員於從事稽核工作時,應落實下列事項:

(1) 徹底瞭解稽核事項之管理控制流程及電腦系統作業流程。

(2) 各項資產均屬實際存在,除帳冊所列外,有無其他資產。

(3) 各項負債均屬實際存在,除帳冊所列外,有無其他負債。

(4) 各項收支及成本與當期預算比較,如有超支,應查明原因。入帳基礎、分類標準、計算結轉數字,是否悉照會計制度及成本制度辦理。

(5) 帳冊所列數字,均應有合法之根據,無明確規定者,是否依一般公認原則或慣例處理。

(6) 就經營績效、計畫實施成效、營業趨勢、成本比較、預算執行、財務狀況等予以評估。

(7) 稽核人員應充份瞭解有關現行法令、條例,並熟諳公司現行內部控制各種制度、規章、手冊,尚應透徹了解被檢查單位之單行辦法及特殊情況。

(8) 稽核人員應事前熟知被檢查單位歷史、重要資料,及以往稽核報告內容。

(9) 稽核人員應明瞭被檢查單位前次稽核人員所定查核範圍、運用之方法及待追蹤事項。

(10) 稽核人員對於查核結果,應予合理之判斷。此項判斷應有可靠之理論及原則根據,必須以核對、盤點(存)、觀察、詢問、函證等方法,獲得足夠而適切之證明,俾對報告表達意見。

(11) 稽核人員對被檢查單位有關人員所提供之資料、業務紀錄,是否正確合於規定,經查核認可後採納之。

(12) 稽核人員查核時,對已稽核之憑證,其具有繼續性之資料,應予簽認,並說明其審閱情形,以利將來稽核人員查核時之參考。

(13) 稽核人員查核時發現問題,在現行內部控制制度中,無明確規定可資辨認者,應洽由有關單位解釋後決定之。

 

6. 稽核人員從事工作時,如發現從業人員有不當情事,除與其直屬主管連繫外,並即向董事長報告,不得直接處理。

7. 稽核人員從事工作時,得調閱一切檔案,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但高度機密性之檔案,應先陳請董事長核准後始得調閱。如被檢查單位經辦人員拒絕提供或採不合作態度時,得商請被檢查單位直屬主管予以糾正,必要時得層陳核辦。

8. 內部稽核報告揭露之受查單位作業缺失,除不符規定得立即改善外,未經董事長批示後,不得逕行辦理。

9. 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獨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