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工作範圍

1.公司本部各單位及其所屬分支機構。

2.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如:中鋼集團教育基金會)、職工福利委員會及其所屬單位。

3.符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認定子公司定義之轉投資事業。

為明瞭稽核工作範圍之各單位過去、現在及未來業務暨作業情況,各單位經常或臨時編製各種對內對外業務資料,應按(隨)時檢送主任稽核乙份查考。平時無經常性報表單位,由主任稽核視實際需要,洽由各該單位主管按時提供業務有關資料查考。子公司之相關資料,由事業發展處轉送。